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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及交易建议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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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所发布资料来自据信可靠的来源,但我们不保证其准确性。本平台所发布资料或其中包含或援引的任何信息不得被视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平台所发布资料及声明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从事任何买入或卖出任何金融工具、提供金融建议、创建交易平台、促进或吸收存款等活动,亦不构成在中国境内销售任何境外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或购买任何前述产品或服务的要约邀请。本平台所发布资料中所含信息仅供参考,并非为了提供建议,且不应被解释为建议。本平台所发布资料并未考虑到任何特定投资者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投资者采取任何投资行动前,应当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

作为世界领先的衍生品市场,芝商所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期货、期权、现金交易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优化投资组合并分析数据,促进全球市场参与者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并抓住机会。芝商所旗下的交易所提供涵盖包括基于利率、股票指数、外汇、能源、农产品和金属等各主要资产类别的广泛的全球基准产品。公司通过CME Globex®平台提供期货和期货期权交易、通过BrokerTec提供固定收益交易以及通过EBS平台提供外汇交易。此外,芝商所还经营着全球领先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CME Clearing。

芝商所旗下的交易所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四个指定合约市场(DCM)。CME的清算部门是芝商所旗下DCMs的衍生品清算机构(“DCO”)。

在交易所交易结算的衍生品及场外(“OTC”)衍生品并不适合于所有投资者,并具有亏损风险。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与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均属杠杆投资,由于只需要合约市值一定百分比的资金即可进行交易,损失可能会超出就一项交易所交易或场外的衍生品头寸所相关的初始存入金额。投资者不能期望在每笔交易中获利,各项交易本身亦未能考虑投资者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因而投资者应当仅使用其可以承受损失且不影响生活方式的资金,并且应该仅将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任何一项交易。投资者应在根据或依赖本网站内容采取行动之前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

本材料中所有关于规则与参数之事项均以CME、CBOT、NYMEX和COMEX官方规则为准,并可被其替代。在涉及合约参数的所有情况下,均应参照当前规则。

任何表达的研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芝商所或其附属机构的观点。任何示例均为假设情况,仅用于解释目的,不应被视为投资建议或源于真实市场经验的结果。

虽然芝商所尽力提供准确且及时的信息,但可能存在非故意为之的不准确、错误和遗漏,对此我们深表歉意。我们保留随时调整和更正的权利,但恕不另行通知。内容以“现况”以及“现有”的基础提供。芝商所不保证网站上所包含的信息、文本、图形、链接或其他内容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并且芝商所明确声明对这些材料中的错漏概无责任,亦不作出更新网站上所包含的信息的任何承诺。任何表示过去或历史业绩的信息均不代表未来的业绩,且不应依赖此类信息。此处未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且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意见或对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本网站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构成购买或出售任何期货或期权的招揽。网站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构成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或金融资产的要约或招揽,也不应被视为投资建议。

对于使用或分发本网站中的材料或信息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国家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芝商所未承诺本网站中包含的任何材料或信息适合于或被允许在该司法管辖区或国家使用。

在包括但不限于在印度、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菲律宾、泰国、越南、卡塔尔和南非等多个司法管辖区,以及在芝商所未获准经营业务、或者经营业务会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各个司法管辖区,芝商所旗下机构均未获得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所需的注册或牌照,亦未宣称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本网站及相关网站所包含的信息不面向日本的任何人士。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本网站及其任何内容未经任何监管机构审查或批准,用户访问网站应当责任自负。在上述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任何交易将由相关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并应始终遵守适用于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法规。在韩国,本网站仅面向《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Financial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Act)第9(5)条及相关规则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在美国,互换交易只能由符合《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第1a(18)条规定的合格合约参与者(ECPs)的投资者进行。非美国投资者必须考虑到,此处介绍的大部分或全部产品是以非本国货币计价和交易的(如果是以现金结算的,其货币非本国货币)。此外,相应的合同可能不受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鉴于适用于特定交易的相关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自行寻求相关的建议。

在澳大利亚,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03 432 391)、The Board of Trade of the City of Chicago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10 594 459)、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113 929 436)及Commodity Exchange, Inc. (澳洲注册机构编号(ARBN)622 016 193)均已注册为外国公司并持有澳洲市场牌照。

在法国,CME、CBOT、NYMEX和COMEX均已根据《法国货币和金融法典》(French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de)第 D.423-1条获得了法国经济部长(French Minister of Economy)的认可。

在德国,CME、CBOT、NYMEX和COMEX均已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第102条获得授权。

在欧盟,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65/EU号指令以及根据该指令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3日所做出的第2017/2320号执行决定(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法律与监管框架对等),取代了欧盟成员国的授权立法。2022年3月8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根据欧盟第648/2012号条例第25条认可芝商所为在欧盟提供清算服务的第一级第三国清算机构。

在香港,芝商所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授权,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III部的规定,通过GLOBEX系统以及芝商所结算系统(CME Clearing System),向香港投资者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ATS”)。

在日本,CME Inc. 持有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所规定的外国结算机构(FCO)牌照。

在荷兰,CME、CBOT、NYMEX和COMEX不需要获得交易所认可。

在新加坡,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SFA”),CME、CBOT、NYMEX以及COMEX作为受认可的市场营运商受到监管,而且CME亦作为认可结算机构受到监管。除此之外,芝商所旗下机构并未获得在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下经营受监管活动或根据《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ers Act)(第110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所需牌照。

在瑞士,CME、CBOT、NYMEX和COMEX是经授权的境外交易所。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CME、CBOT、NYMEX和COMEX已被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分别注册为“认可机构”。

在英国,CME、CBOT、NYMEX和COMEX均为受认可的海外投资交易所。

BrokerTec Americas LLC 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的经纪商,是金融业监管局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www.FINRA.org)的成员,也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www.SIPC.org) 的成员。

BrokerTec Europe Limited已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的授权,并受其监管。

NEX SEF Limited已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的授权且受其监管,并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互换交易设施(Swap Exchange Facility)。

CME Group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授权的基准管理人。CME Amsterdam B.V. is regulated in the Netherlands by the 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AFM) (www.AFM.nl).

CME Amsterdam B.V.在荷兰受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AFM)(www.AFM.nl)监管。

CME Investment Firm B. V.也在荷兰注册成立,受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Dutch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AFM)以及荷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Netherlands, DNB)监管。

EBS Service Company Limited是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认可的货币经纪商,并持有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Investments Commission)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及市场牌照,可经营澳大利亚的第二级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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